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,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。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,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。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,有部分业务已开通、部分业务未开通时,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,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。
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,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,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,给予警告,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。
ICP许可证续期材料:
1.提供贵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。
2.《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》,法人签字,公司盖章。
3.已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全套彩色扫描件。
4.其他相关业务材料根据许可证相应业务进行补充!